2008年8月23日 星期六

財團法人台灣同濟會兒童基金會章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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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同濟會兒童基金會章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財團法人台灣同濟會兒童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章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為經由同濟總會捐贈本會捐助款者,其所屬權益不得轉讓或繼承。
會員種類區分為:
創始會員:成立之初捐贈本會基金貳萬元者,享有永久投票權。
永久會員:捐贈本會基金或累積達參拾萬元者,享有永久投票權與被選舉權。
年度會員:於同濟會當年度內捐贈本會基金貳萬元者,享有當年度投票權與被選舉
權。

第三條 各地同濟會於當年度經由同濟總會捐贈捐助款達貳萬元者,有一投票權無被選舉權
,每增加貳萬元增加一投票權,得由各會派代表行使之。

第四條 同濟總會得長期設置募款委員會機制代為本會勸募捐助,及取得本會董事及監察人
相當候選人名額。並須依年度1、3、5、7、9月,當月5日及10月1日為結算日,
經雙方核對並取得捐助款項及捐助人名冊後,開立樂捐收據。

第五條 董事及監察人需為本章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本會會員,並曾任或現任同濟會長
,或會籍連續達五年以上之同濟會員,由同濟總會執行,本會為監督及確認單位。
並依下列規定資格產生:
(1) 本會各屆董事、監察人候選人,由同濟總會推選(派)之。
(2) 三席董事由同濟總會前任、現任、候任總會長擔任之,任期一年。一席監察人於本會董事暨監事會議就曾任同濟總會常務理監事或總會長推舉一人擔任之,任期一年。
(3) 十二席董事及四席監察人由同濟總會受理報名及審查,並於捐助人感恩會報選舉產生,經由協商或抽籤決定為董事或監察人,缺額由捐助人感恩會報決議遞補之。
(4) 本會董事長由該年度同濟總會總會長擔任,卸任總會長由董事長提名為本會執行長兼副董事長執行本會章程細則規定之會務。
(5) 本會每屆交接前一個月得公告接受本會永久會員及當年度購買基金會員登記參選財務長,由新任董事長於第一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中提名,經出席董事暨監察人票選多數者產生。
(6) 前項所有候選人所屬同濟會及分區平均每人捐助一千元,需達六成以上。

第六條 本會經費執行使用辦法:
依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捐贈本會之基金,全額納入基金不得動用。
捐助款及基金孳息總額百分之二十歸入基金,百分之二十辦理兒福工作,百分之五
撥付同濟總會行政經費,提撥新台幣捌拾萬元交由同濟總會辦理全國兒童才藝競賽
,陸拾萬元辦理敘獎及捐助人感恩會報,餘額辦理該屆業務,如政府頒布之兒童救
助、本會兒童急難救助、兒福志工、、等等,結餘款全額納入本會基金。

第七條 同濟總會指定每年每位會員一千元之兒福配合款,募款至兒福基金總額一億元截止
,往後改為「捐助款」自由樂捐。

第八條 本會為達到永續經營之長程目標,得設置「長期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聘請
曾任本會董事長、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董事長聘請現任財務長及董事、
監察人擔任,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委員會成員以不超過十一人為原則,每屆聘
任至少須保留二分之一。重大決議案須先召開長期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再送董事會
決議。

第九條 本章程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七條,配合同濟總會規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需經
本會及同濟總會雙方同意訂定之,其他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2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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