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3日 星期六

同濟倫理、同濟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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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濟倫理、同濟禮儀

第一節 介紹方式及職稱

一、為表同濟會對地方人士之尊重,先介紹地方長官及貴賓,再介紹同濟會長官
二、同濟會各人員之職稱,一律以台灣總會頒佈之職稱介紹,除歷屆總會長及區主席可以前總會長及前區主席介紹外,其他職稱一律以各屆擔任之職位稱呼。


第二節 同濟背心之穿著

同濟背心為台灣總會所制訂,於一九九○年第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同濟會員於活動中穿著同濟背心。目前全世界只有中華民國及大韓民國之同濟會及少數總會穿著同濟背心,可說是一大特色。

一、成立大會、會員大會、授證週年慶、會長交接、聯合月例會及舉辦社會服務活動時,必須穿著。
二、會員眷屬及小同濟不必穿著同濟背心。
三、理事會、監事會,不必穿著。
四、月例會由會長視情況自行規定是否穿著。
五、職務名牌、職務布章之配掛,總會、區以上掛左胸,各會掛右胸。
六、胸花一律配帶左胸、職務肩帶一律右肩至左斜下。
七、國旗布章、勳獎章一律配帶左胸。
八、職務名牌以當年度職務為準,其他不宜配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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