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屆同濟會急難救助委員會辦法及表格
※已經11/13理事會討論通過
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急難救助委員會辦法
一、主旨: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成立急難救助委員會籌募急難救助金,發揮同濟愛心,散播溫馨。
二、組織:急難救助委員會組織如下:
1.主任委員一人、
2.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3.執行長一人、
4.各區設主任一人
三、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當屆總會長聘任之。
執行長、副主任委員由急難救助委員會主委聘任、各區主任由區主席聘任,任期一年,均為義務職。
四、急難救助委員會應至各區宣導急難救助辦法
五、急難救助委員會應向理事會呈報執行情形
六、急難救助個案界定:同濟會員直系家屬及社會突發事故災難個案為優先救助,非一般社會服務或舉辦公益活動之補助。
七、急難救助金年度若有餘額續轉下屆合併急難救助金專款專用,餘額不足10萬元另案辦理之。
八、審查流程:各會發現有急難救助案件由會長呈報區急難救助主任、該區主席會同勘查事實需要,由區主席簽成審查單,並依以下辦法申請急難救助。
辦法: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台幣二萬元。無親屬者死亡之殮葬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限。需檢具証明文件申請如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2.下列三至六項(三至七項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千元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台幣一萬元。發生急難事件之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3.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5.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急難救助委員會主任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
助需要。
九、核撥款項權限
1.急難救助金個案金額若在二萬元以內,由該區急難救助主任及總會急難救助委員會主委決行。
2.急難救助金個案金額若在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內由總會急難救助務委員會全體議決後執行。
3.急難救助金個案金額若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內由總會急難救助委員會議決後報請總會理
事會,議決後執行。
4.急難救助金申請個案,最高限額每件為十萬元。
5.捐助急難救助金收據由總會開出。歡迎同濟會員及社會人士自由樂捐,敘獎比照兒福基金辦理。
戶名: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帳號:1438717309757 銀行:合作金庫-西屯分行
十.急難救助金申請表如附件。
十一.本辦法需經總會理事會修改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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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屆急難救助委員會辦法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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